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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金[2011]2416号

颁布时间:2012-02-08 14:36:17.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各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1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1]56号)精神,结合我省试点情况,我们对《安徽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安徽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实施细则

  为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11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17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1]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创新财政支农方式,探索发挥财政杠杆作用,激励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争县域金融机构信贷增速达到或者超过全省平均水平,为缩小城乡差距、统筹城乡发展提供信贷资金保障。

  (二)工作原则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遵循“政策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策引导是指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机制,引导和激励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

  市场运作是指涉农贷款发放工作遵循市场规律,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风险可控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在增加涉农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降低不良贷款率,有效控制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奖励资金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二、主要内容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是指财政部门对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全省62个县及县级市,不含县改区、县级区,下同)金融机构,对其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以上的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三、奖励对象、条件和标准

  (一)奖励对象

  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的对象是县域金融机构,包括县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下同)在县域内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分支机构)。

  法人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银监部门批准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包括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分支机构包括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省农村商业银行在县域内的分支机构,以及我省农村商业银行在注册地以外的其他县的分支机构。

  (二)奖励条件和标准

  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季度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以上的部分,由中央、省和县财政分别按照1%、0.5%、0.5%的比例对县域金融机构进行奖励,县财政负担的奖励资金可从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中列支。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奖励资金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收入核算,其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获得的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增加拨备。

  四、考核内容的统计和认定

  (一)涉农贷款额的统计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特指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贷款,由《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银统379表)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4类贷款组成。涉农贷款按以下口径统计:

  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的承贷主体为农户。农户特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但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以及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本细则统计的农户范围。

  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的承贷主体,应为注册地在农村区域的企业和各类组织。农村区域是指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企业是指依据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各类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单位、机关法人、社会团体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基金会等。农林牧渔业贷款主要包括特定承贷主体从事农、林、牧、渔业活动的贷款。支农贷款主要包括农田基本建设贷款、农产品加工(仅包含农副食品加工、纺织加工、木材加工、中医药加工四类)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贷款、农业科技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按县域金融机构该年度每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包括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填列。如县域金融机构为当年新设,其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按该机构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填列。

  (二)涉农贷款的认定

  县域金融机构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上季度涉农贷款发放额和季末余额等数据,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

  县域金融机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的涉农贷款统计数据,应当与其同期报送人民银行的数据一致。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统计数据,由当地人民银行县支行负责质量监控(没有人民银行县支行的,由当地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负责质量监控)、县级财政部门初审、省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复审、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安徽专员办)审定。

  (三)贷款质量的认定

  县域金融机构年末不良贷款率,按五级分类法对县域金融机构所有贷款进行统计、计算,由所在市银监分局审定,安徽银监局监控。

  五、奖励资金的申请和审核

  (一)奖励资金的申请

  县域金融机构按年度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县域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涉农贷款统计口径和本细则规定的奖励比例,计算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和相应的奖励资金,于次年2月15日前向当地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奖励资金申请书和相关材料(一式三份)。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奖励资金申请书;当年及上一年涉农贷款季度平均余额、同比增减变动情况;《安徽省县域金融机构贷款质量认定表》(表1);《安徽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人行确认表》(表2);待认定的奖励贷款增量、申请奖励资金数额;《安徽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申请表》(表3)、《安徽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统计明细表》(表4)等。

  金融分支机构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汇总填报。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也要按上述要求,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包括当年涉农贷款季度平均余额、同比增减变动情况、当年年末不良贷款率及变动情况等)。对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的县域金融机构,取消其以后年度的获奖资格。

  (二)奖励资金的审核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金融机构不执行金融企业财务制度或者未按季度及时报送涉农贷款相关数据的,县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拒绝出具奖励资金审核意见。

  县级财政部门在初审中,应重点加强对县域金融机构报送的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真实性的审查,逐个检查其承贷主体是否在农村区域,贷款投向和实际用途是否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活动,或者用于支持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和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对县域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口径统计的,应予以调整,据实申报,并将有关情况反馈县域金融机构和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县级财政部门应于次年3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一式两份)。申请材料包括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说明、《安徽省县域金融机构贷款质量认定表》(表1)、《安徽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人行确认表》(表2);《安徽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申请表》(表3)、《安徽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统计明细表》(表4)、《安徽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财政审核表》(表5)、《安徽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和奖励资金情况表》(表6)和县级财政部门初审意见等。逾期未申报的,不予受理。

  省财政厅将采取委托中介机构抽查、会同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复核等方式,对各地奖励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于次年4月15日之前报经安徽专员办审定后,于4月30日之前报送财政部。

  六、奖励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一)奖励资金的管理

  财政部门根据县域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增量预测、奖励标准和本级负担比例,测算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列入下一年度同级财政预算。

  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奖励资金的决算。县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后,应及时编制《安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决算表》(表7),于省财政厅拨付奖励资金后1个月内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及时审核汇总全省奖励资金决算,撰写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情况报告,经安徽专员办审核后报财政部。

  (二)奖励资金的拨付

  省财政厅收到财政部拨付的奖励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中央和省财政奖励资金拨付有关县。县级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拨付的奖励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省财政厅拨付的奖励资金连同本级负担的奖励资金,全额拨付给县域金融机构,其中:对法人金融机构,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该机构;对金融分支机构,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给该机构的县级分支机构。

  七、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县域金融机构要如实核算、统计和上报涉农贷款发放及季末余额情况。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对奖励资金审核拨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安徽专员办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出具的审核意见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并加强对奖励资金拨付和使用的检查监督,规范审核拨付程序,确保奖励资金专项使用。

  对县域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财政部门将追回奖励资金,取消该机构以后年度的获奖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对县级财政部门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或者挪用奖励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责令其改正,追回已拨奖励资金,取消该县以后年度试点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对人行、银行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由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责令其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其他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是财政引导金融促进县域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人行、银行监管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确保我省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当地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切实做好奖励申请的审核上报、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处理和反映试点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财政奖励政策落到实处。要建立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基础信息库,对涉农贷款季度平均余额、不良贷款率等进行动态管理。

  人行、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统计工作的指导。人行各分支机构负责同级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统计数据质量的监控;银监局及各银监分局负责辖内县域金融机构贷款质量的认定。

  各商业银行省级机构、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在贷款科目下增设“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明细科目,或者设立涉农贷款统计台账,确保涉农贷款统计数据可核查。各商业银行省级机构要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涉农贷款统计工作的监管。各县域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规定口径,如实核算、统计和填报本机构涉农贷款发放和季度平均余额情况,确保前后口径一致,做到账实、账表相符,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自觉接受财政、人行、银行监管、财政监察专员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下载:附表1-6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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