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注协[2012]10号

颁布时间:2012-03-07 10:51:11.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和完善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管理,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理论研究和实务研究出成果、出人才,特制定《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课题管理,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理论研究和实务研究出成果、出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注协立项的课题实行面向行业,自愿申报,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研究领域涉及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具备课题研究能力和条件的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

  第三条 省注协管理的课题包括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自主申请等三种方式设立的课题。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设立的课题是指省注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公开征集课题主持人(团队)组织并开展研究的课题。通过定向委托方式设立的课题是指省注协采取定向委托方式,由特定课题负责人(团队)组织并开展研究的课题。通过自主申请方式设立的课题是指省注协对申请人自愿就行业重大、热点问题所提出的申请立项研究的课题。

  第四条 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课题的统一组织和管理工作。每年年初秘书处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年度课题研究计划建议,由综合部汇总整理,报秘书长办公会议审定。年度课题研究计划批准后,如需调整,应在履行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批手续后,方可纳入协会课题管理。

  第二章 课题的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协会根据年度课题研究计划,采取公开招标、定向委托、自主申请的方式设立课题。

  第六条 课题可由单位或个人申请,并组成3-5人(原则上不超过5人)的课题组,申请人可独立承办或与其他单位联合承办,填写《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申请书》,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提交省注协。

  第七条 省注协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责任制,一个课题组须指定一名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学术研究能力。对不具备上述条件但确有一定实践经验和较强研究能力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2.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并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

  3.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4.课题负责人每一年度只能申请一个课题,且以前年度承担的省注协课题已结项。

  第八条 课题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或调研报告,字数在3-5万为宜,最少不少于2万,最多不超过10万,完成时限原则上为1年。

  第九条 省注协秘书处综合部负责组织实施课题立项的评审工作。

  1.资格审查。综合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专家评审阶段。

  2.专家评审。省注协组建课题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课题的申请人条件、课题设计论证、完成课题的条件和保证、提交的基础成果、经费预算以及申报课题的研究价值等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经过民主协商、充分讨论,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次性表决产生拟立项课题,拟立项课题的赞成票低于三分之二的,视为未通过评审。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学者及其他有关人员,涉及与本人有关的课题评审时,实行回避制度。

  3.审核批准。省注协对通过评审的课题进行复核,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通知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属单位,下达《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及课题完成期限从下达立项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课题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省注协将给予各课题3-5万的经费补助,课题经费总额和具体课题经费金额由省注协秘书处根据各课题重要性、难易程度等确定。

  第十一条 课题经费由省注协拨至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立项和结项两次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第一次拨付在收到课题立项通知书回执单后一个月以内到位,拨款额为课题经费的30%;第二次以结项通知书为凭,拨付余款。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余款。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按计划使用课题经费。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资料费、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计算机使用费、印刷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管理费等。其中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金额分别不得超过课题经费的10%,管理费金额不得超过课题经费的3%.

  第十四条 省注协对课题经费使用行使监督、指导职责。

  第十五条 省注协课题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各课题组应对经费开支实行严格管理,按实际情况支配经费,妥善保存经费开支的账目和凭据,以备省注协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注协立项课题因故撤销的,课题组要及时清理账目,并将已拨经费退还省注协核销。

  第四章 课题中期管理

  第十七条 课题立项后,课题负责人须组织课题组成员按照课题计划工作流程和目标合理安排各项研究工作,及时向省注协汇报课题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省注协不定期地对课题的进度、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通报课题执行情况,组织交流研究工作经验。课题负责人应根据检查要求,向协会提交课题研究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报省注协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课题延期;

  6、中止课题;

  7、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注协撤销课题:

  1、在课题申请中弄虚作假的;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的;

  3、第一次课题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的;

  4、剽窃他人成果的;

  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的;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仍不能完成的;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

  被撤销的课题属于上述第1、4、7项情形的,省注协在以后年度将不再受理其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属单位的课题申请;被撤销的课题属于上述其他情形的,省注协在今后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属单位的课题申请。

  第五章 课题成果的鉴定验收

  第二十一条 课题按期完成后,为科学地评估课题的研究质量,省注协应组织召开课题评审鉴定会,邀请相关专家对课题最终成果进行鉴定。省注协根据专家评审鉴定结果,予以验收结项。省注协课题的最终成果须经验收结项后,方可出版。

  第二十二条 课题鉴定专家由省注协从行业内和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中聘请有关专业人士担任,专家的挑选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相当于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水平,熟悉被鉴定课题涉及的学科领域和情况,并有较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学术声望;

  2.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不得少于3人;

  3.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参与鉴定的专家人数不超过1人;

  4.课题鉴定的组织者和参加者须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等严格保密。

  第二十三条 课题鉴定应结合不同课题的特点,按照下列标准和内容进行:

  1.课题研究成果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2.课题研究成果是否达到了课题申请书中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

  3.课题研究成果中提出的论点、论据和实证方法以及建议、对策等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

  4.课题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与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5.课题研究所运用的方法以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6.课题研究成果有何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学术价值,达到何种水平,已有或预期综合效益如何;

  7.课题研究尚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该课题尚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以及今后的努力方向等。

  第二十四条 课题鉴定程序如下:

  1.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在省注协网站下载《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鉴定结项审批书》(以下简称《结项审批书》),填写后经所在单位盖章,连同5套课题书面成果及其电子文本一并报送至省注协综合部申请组织鉴定。

  2.省注协对《结项审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初审,最终成果须符合批准的设计内容和形式,初审合格后,组织鉴定专家召开评审会,对课题最终成果进行评审鉴定。

  3.负责评审鉴定的专家应本着科学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课题成果作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填写对该项成果的评语和是否同意结项的意见。

  4.省注协负责汇总课题专家鉴定结论,并根据鉴定专家的多数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鉴定;得出鉴定结论后,通知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属单位。

  5.未能通过第一次鉴定的课题,允许课题组在省注协规定的时间内对其成果进行修改后,由省注协组织第二次鉴定,二次鉴定的费用由课题组承担。课题鉴定最多不得超过二次。

  第二十五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省注协负责验收结项。验收结项材料应包括:3份《结项审批书》原件,5套最终书面成果及其电子文本,3千字左右的成果摘要电子文本。验收合格后,由省注协发给课题负责人《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结项证书》。

  第六章 成果的宣传和推广

  第二十六条各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所属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充分利用刊物、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对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促使其在行业管理部门决策、推进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科学发展和又好又快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十七条 省注协将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择优向行业、社会公众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宣传和推广课题成果,纳入协会出版计划,出版时注明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其他成员。

  第二十八条 课题成果著作权归课题组及全体成员所有。课题组成员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对成果进行发表、宣传和推广时,需提前将成果副本报省注协备案,并在发表文章的醒目位置注明“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立项资助课题”字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