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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的实施意见

大政发[2012]13号

颁布时间:2012-03-01 13:31:01.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应对当前经济金融形势,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中小微企业数量众多,是经济发展中最具活力和潜力的群体。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是支持创业和就业、培育创新体系的重要途径;是扩大税收、实施富民工程的重要渠道;是我市实现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任务。有效的资金支持是中小微企业良性发展的重要前提。由于成长期短、信用积累不足、经营管理不够规范、缺少可靠抵押物等因素制约,融资难始终是制约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尤其是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尚未消退、世界经济复苏不确定因素增多、中小微企业面临较大生存压力的情况下,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帮助中小微企业破解融资难题,助推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良性发展,对我市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不利影响,稳中求进,稳中求快,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综合实施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对策措施

  为有效应对当前国际国内错综复杂的经济形势,帮助中小微企业打通融资瓶颈,切实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在各部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从2012年初至2015年末,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4年的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扶持政策,集中各类金融资源,不断完善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创新融资产品,拓宽融资渠道,搭建融资平台,优化融资环境,综合运用信贷、债券、基金、保险、上市融资、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等各类融资工具,有效引导金融资金、民间资金和社会资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投入。

  三、加快发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

  (一)鼓励发展专业服务。支持和鼓励各类银行机构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特点,设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专门部门或窗口,开辟绿色通道,减少审批环节,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

  (二)鼓励发展中小银行。加大力度引进和设立中小银行、社区银行、村镇银行等专门服务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机构,引导中小金融机构明确市场定位,突出经营特色,增加服务网点,强化服务功能。

  (三)推动金融租赁公司发展。推动设立和引进金融租赁公司,搭建金融租赁信息平台,促进金融租赁与信托公司合作,发展委托租赁,利用多种金融工具进行金融创新。

  (四)规范发展民间融资。鼓励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增强资本实力;引导和督促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成为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补充。

  (五)规范发展融资担保体系。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引导和规范担保机构合规经营、健康发展;鼓励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推动成立再担保公司,发展再担保体系,探索建立风险共担机制。

  (六)鼓励发展综合服务集团。支持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出资设立政策性的融资服务集团,鼓励企业和各类民间资本出资设立商业性服务集团,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投资、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上市指导等一条龙综合融资服务。

  四、鼓励创新中小微企业融资产品

  (七)加强中小微企业信贷政策指导。落实定向宽松货币政策,引导银行机构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贷款增幅应高于全市信贷平均增速,增量应高于上年水平。

  (八)鼓励银行机构研发针对中小微企业特点的融资产品,探索发展产业链融资、“市场+商户”、保理等新型融资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

  (九)创新中小微企业贷款质押方式。积极探索专利权、知识产权、股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矿产开采权、流动资产等贷款质押方式,降低中小微企业、尤其是科技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门槛。

  (十)鼓励保险机构针对中小微企业特点开发融资保险产品,积极发展信用保险、短期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积极争取科技保险试点,支持出口信保公司开展信保融资。探索“银行+保险”、“担保+保险”、“出口+保险”、“租赁+保险”模式,创新保险业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有效途径。

  五、不断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十一)积极鼓励、引导中小微企业在境内外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加大力度推进新三板试点工作,开辟科技创新型企业股权融资新渠道。

  (十二)加快实施“1+10+N”股权投资发展计划,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等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机构,并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股权投资。

  (十三)鼓励金融机构帮助中小微企业组织发行并承销中小微企业集合债和集合票据等,拓宽中小微企业债券、票据融资渠道。

  (十四)积极引进和推动设立融资租赁公司,针对中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开展融资租赁服务。

  六、积极搭建中小微企业融资平台

  (十五)积极推进各银行机构与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合作,搭建融资平台,帮助中小微企业增信。探索设立中小微企业融资超市等新型中介模式,探索中小微企业融资整体解决方案。

  (十六)加快股权交易市场建设,鼓励中小微企业进入股权交易市场进行股权托管、挂牌转让,促进股权流动。培育中小微企业融资顾问等专业群体,提高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专业水平。

  (十七)加强中小微企业融资指导与对接,定期举办中小微企业融资产品推介会、融资和上市专题报告会、专题讲座等,指导中小微企业融资活动。定期组织银行、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等机构与中小微企业对接,搭建中小微企业融资平台。借助在线访谈、中小微企业融资网、大连金融网等网络平台,宣传推介中小微企业融资产品。

  (十八)建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平台,探索建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信息、公正登记、交易结算、评估和法律咨询等综合服务。

  七、不断优化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十九)建立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贷款评审标准和体系。支持和鼓励各类银行机构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特点和条件,研究出台适用于中小微企业的贷款评审标准和体系,使更多中小微企业获得贷款支持。

  (二十)改革金融机构内部考核制度。要针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特点,改变金融机构内部考核制度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脱节的问题,提高金融机构信贷人员做好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的积极性。

  (二十一)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在满足相关监管条件的前提下,对于符合国家产业和产品政策,经营和产品市场正常的中小微企业,其贷款循环使用。

  (二十二)细化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二十三)金融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督工作。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商业银行对非银团贷款类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贷款额度使用费等费用,以及强制借款企业将一定比例贷款资金返存贷款银行,并严肃查处上述违规行为。

  (二十四)推进中小微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加快社会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建设,提高征信系统对中小微企业的覆盖率。鼓励发展征信、评估机构,加强信用管理,培育中小微企业信用意识和诚信文化。

  八、进一步优化政策措施

  (二十五)继续实施《大连市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大政发[2008]95号文件印发)、《大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政策措施》(大政发[2008]96号文件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1]21号)关于中小微企业信贷、小额担保贷款、股权投资等奖励补贴政策。将《大连市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财企[2010]688号文件印发)中企业上市最高补贴金额由2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与市金融局研究制定)。对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租赁融资、票券融资、股权融资、保险融资等多渠道融资,参照中小企业信贷奖励标准进行补贴和奖励。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二十六)进一步扩大和完善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和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主动性。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大连市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领导小组,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肖盛峰 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刘 岩 市长助理、市中小企业局局长

  曹 煦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局局长

  成 员:朱焕启 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行长

  原 飞 大连银监局局长

  丁文奇 大连证监局局长

  朱进元 大连保监局局长

  田 涛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赵文旗 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王 敬 市财政局副局长

  姜茂生 市金融局副局长

  杨广志 金州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孙德成 保税区管委会副主任

  郭长明 高新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高顺东 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委会副主任

  王会军 花园口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

  郭云峰 中山区副区长

  薛雁翔 西岗区副区长

  张德志 沙河口区副区长

  方健伟 甘井子区副区长

  车 民 旅顺口区副区长

  郑 斌 瓦房店市副市长

  汪家林 普兰店市(普湾新区)副市长

  尚书臣 庄河市副市长

  张俊之 长海县副县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局,联系电话:39996912),曹煦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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