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1年上半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继推出了很多营业税重要优惠政策,包括跨境设备租赁合同、节能服务产业、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以及高校毕业生及农民自主创业等,旨在鼓励重要产业发展,对弱势行业进行扶持。正保会计网校的小编特为您整理了这些法规要点,带您重新回顾,使您一目了然,灵活运用。
跨境设备租赁合同营业税优惠
  1.对2008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并在此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境外向境内出租设备合同自2010年1月1日起至合同到
期日,对境外单位或个人执行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老合同)取得的收入,继续实行免征营业税的过渡政策。
  2.境内承租方应于2011年9月30日前持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已付租金的付款凭证及出租方相应的发票(或账单)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3.自2010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纳税人已缴、多缴或扣缴义务人已扣缴、多扣缴的上述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款,允许其从以后应缴或应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2011年年底前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营业税优惠
  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营业税优惠              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优惠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

  •   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文件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四批)的通知》(财税[2011]5号)

  •   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安邦财富增长666号终身寿险(万能型)”等821个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营业税优惠                 农民创业享受与其他创业者相同税收优惠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西部[2011]854号)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税收优惠;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税收优惠;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等。

亚沙会营业税优惠

(1)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收入及来源于电视、因特网等媒体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2)对组委会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3)对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4)对组委会按亚奥理事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5)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世博会营业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9号)

  鉴于上海市对承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组织架构和任务分工进行了调整,原由上海世博(集团)公司承担的部分筹办、运营职能转由上海世博局、上海世博会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上海世博土地控股有限公司等共同承担,为落实上海世博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意调整后的相关主体按其职能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中给予上海世博(集团)公司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上海世博局、运营公司取得的下列收入给予营业税优惠政策:
  (1)对上海世博局或上海世博局委托运营公司对园区内商业活动收取的提成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上海世博局委托运营公司所承担世博园区内的物流服务、车辆租赁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上海世博局及运营公司收取的各类证件的制证工本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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