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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存货几项特殊业务中的处理实例

作者:刘小玉  上传时间:2010-9-13 10:43

  业在会计实务中,经常会遇到存货中的这些特殊事项:即货物特项事项自用或向外移送行为。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此类的业务,首先,应区分哪些是应税项目,哪些是非应税项目;其次,应区分哪些该确认收入,哪些该按成本转账;哪些计提销项税额,哪些又不作销项税额;哪些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哪些又作进项税额转出等。此外,有的不仅涉及到增值税,还可能同时涉及到消费税。此类行为是会计核算中较为典型、也经常容易混淆或出错的问题。

  我们常见的一些自产或外购货物,几项特殊行为的会计处理实例及分析如下:

  (1)“在建工程”业务

  【例】 玉晓春蕲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假定不涉及消费税,不考虑其他因素。

  2009年1月,将自产A产品、外购甲材料用于本公司在建工程(假定用于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自产A产品成本价80,000元,售价(不含税)120,000元;甲材料入账价值30,000元,公允价值35,000元。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10000

    贷:库存商品—A产品      80000

      原材料—甲材料      30000

  分析:

  本例中,用于自产产品,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税法上不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用于外购货物,会计上也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同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本例中,假定用于固定资产中不动产房建类

  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35500

    贷:库存商品—A产品         80000

      原材料—甲材料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 [售价120000×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100 [入账价值30000×17%]

  分析:

  本例中,用于自产产品,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税法上应视同销售按售价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用于外购货物,会计上也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对以前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计入在建工程

  (2)“职工福利”业务

  2月,玉晓春蕲公司决定以其生产的B产品(福利受益对象,生产人员占70%,总部管理人员占30%)、外购乙材料一批(假定难以认定受益对象)作为福利发放职工。该B产品一批成本为40,000元,计税价格(公允价值)为45,000元;外购乙材料入账价值28,000元。企业会计处理为:

  自产产品用于“个人职工福利”事项 :

  1.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根据受益对象计入

  借:生产成本       36855

    管理费用       15795

    贷:应付职工薪酬     52650

  2.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           526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650 [计税价格4500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

    贷:库存商品—B产品         40000

  外购货物部分用于“个人职工福利”部分

  1.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假定难以认定受益对象,计入

  借:管理费用               32760

    贷:应付职工薪酬             32760

  2.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             32760

    贷:库存商品—B产品           2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760[入账价值28000×17%]

  分析:

  本例中,用于自产产品,按售价(或公允价值)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用于外购货物,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但对以前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计入应付职工薪酬户。

  (3)“长期股权投资、分配利润、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债务重组”业务

  3月,玉晓春蕲公司将一批自产C产品、外购丙材料用于对外投资,C产品成本为200,000元,售价(不含税)240,000元;外购丙材料成本100,000元,计税价格(公允价值)为120,000元。会业会计处理为:

  用于自产产品部分

  借:长期股权投资           280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00[售价24000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贷:库存商品 —C产品         200000

  用于外购货物部分

  借:长期股权投资          1404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 [计税价格120000×17%]

  借:其他业务成本           100000

    贷:原材料—丙材料          100000

  4月,玉晓春蕲公司决定以其生产的一批D产品、外购丁材料用于分配利润。该D一批产品成本150,000元,售价(不含税)180,000元;外购丁材料成本130,000元,计税价格(公允价值)150,000元。企业会计处理为:

  用于自产产品部分

  借:应付利润             210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0[售价18000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0

    贷:库存商品—D产品         150000

  用于外购材料(货物)部分

  借:应付利润             175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公允价值150000×17%]

  借:其他业务成本           130000

    贷:原材料—丁材料          130000

  5月,玉晓春蕲公司以其一批自产E产品及外购戊材料换入乙公司生产的一批玻璃,玉晓春蕲公司自产E产品账面价值60,000元,外购戊材料成本40,000元;乙公司玻璃的账面价值90,000元。玉晓春蕲公司换入玻璃作为在建工程(工程物资),乙公司换入产品及材料作为库存商品管理。自产E产品公允价值70,000元,戊材料公允价值50,000元;玻璃公允价值为120,000元,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假定采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形式,玉晓春蕲公司与乙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交易价格公允,不涉及补价,交易过程除增值税以外不考虑其他税费,且玉晓春蕲公司因换入玻璃(换入时能够认定)作为在建工程(工程物资)而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假定不得抵扣。企业会计处理为:

  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且具有商业实质

  借:在建工程—工程物资          140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00

      其他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 [公允价值(70000+5000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其他业务成本               40000

    贷:库存商品—E产品              60000

      原材料—戊材料               40000

  6月,玉晓春蕲公司欠乙公司购货款余额80,000元。由于玉晓春蕲公司现金流量不足、财务发生资金周转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已于2009年5月10日到期的货款。6月10日,经双方协商,进行债务重组。乙公司同意玉晓春蕲公司以其生产的部分G产品及库存庚材料偿还债务。该G产品的公允价值为50,000元,实际成本为40,000元;库存庚材料的公允价值12,000元,成本为10,000元。企业会计处理为:

  用于“债务重组”业务

  借:应付账款                 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其他业务收入               1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540 [公允价值(50000+12000)×17%]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746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

    其他业务成本               10000

    贷:库存商品—G产品             40000

      原材料—庚材料              10000

  分析:

  本例中,用于自产产品,按售价(或公允价值)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用于外购货物,按计税价格(公允价值)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处理。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值得注意的是:以外购货物(原材料)作为合并对价的长期股权投资,以下两类情形,其会计处理区别如下: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上应按照成本结转,税法上需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处理;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上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其他业务收入”,税法同样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处理。

  (4)对外“捐赠”业务

  7月,玉晓春蕲公司将一批自产F产品、外购已材料用于公益性对外捐赠,F产品成本为30,000元,售价(不含税)35,000元;外购已材料成本40,000元,售价(不含税)为43,000元。企业会计处理为:

  用于自产产品部分

  借: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           35950

    贷:库存商品—F产品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50[售价35000×17%]

  用于外购货物部分

  借: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           47310

    贷:原材料—已材料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310 [售价43000×17%]

  分析:

  本例中,用于自产产品及外购货物,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税法上应视同销售按售价(或公允价值)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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