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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问题探析

作者:朱志钢  上传时间:2010-9-9 14:43

  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对于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解决就业压力、加快城镇化建设和繁荣国际贸易等方面,无论是从眼前还是长远利益考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中小企业相对于大型企业而言,在人力、财力、物力资源等方面有明显的不足,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然而,中小企业整体在国家整个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对支撑经济发展具有巨大作用。中国企业联合会在《中国企业发展报告》中,将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归纳为: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基础,国家财政收入特别是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来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政府集中精力抓“大”的保证和必备条件,鼓励民间投资的重要载体,发展和建设小城镇的主体等等。可见,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

  一、现行主要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减轻中小企业所得税负担的税收政策

  1.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2009年前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考虑到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水平总体降低,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应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同时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因此新条例规定,自2009年起,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1)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原来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原来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原来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2)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原来月营业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原来的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二)鼓励向中小企业投资的税收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了应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文件规定,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统计,全省国税系统管辖的小型微利企业有28000多户,约占所有查账征收企业的约90%。由于征收率的调整2009年全省6万多户达到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减轻增值税税收负担3.59亿元。约有75%的个人经营者达不到起征点不用缴纳增值税,与调整前相比,每年因此减免增值税约1亿元。国家出台的相关税收政策减轻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力地支持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但是也要看到,税收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仍有进一步发挥作用的空间。

  一是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和享受条件过于严格。对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其认定标准严格,使得优惠措施覆盖面狭小。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必须同时符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等三个条件,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同时规定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这就使得大量企业难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由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财务制度不规范的情况,核定征收企业较多,往往人为地增加了中小企业税负。二是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力度不够。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20%的低税率优惠。与法定税率25%相比,仅仅少了5%的税负,优惠力度不足。对“2010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也只有极少部分小企业能享受到,而且能减免的税额是很少的。三是增值税起征点需进一步调高。从目前情况来看,现有的增值税起征点已经不符合经济的发展的形势,亟需进一步调整。作为与纳税人关系最密切的税种,调整起征点将对中小企业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四是缺乏对中小企业在税前扣除、资产折旧方面的优惠方式。相比于税率优惠,税前扣除、资产折旧方面的税收优惠不仅仅是盈利企业能够享受到,亏损企业也能够享受到,折旧扩大了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范围,有利于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鼓励企业创新和发展。五是税收征管和服务方面存在不足。一些地方随意扩大核定征收范围,重视大企业的管理而对中小企业的管理和服务不到位,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及管理建议

  鉴于中小企业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充分利用税收这一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工具,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管理和服务,从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一)调整税收政策方面

  1.适当放宽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如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改为不超过50万元,允许采取定率征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让更多的中小企业享受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对中小企业实行更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率一般不及大企业的一半,而我国对中小企业的优惠力度低于这一水平。根据我国国情,对中小企业,可考虑实行10%的优惠税率。对于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建议将增值税起征点改为免征额并提高标准。对于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将对其全部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而改为免征额后,纳税人仅就超过标准部分缴纳增值税,无疑会大大降低中小企业税收负担。同时建议将增值税起征点(免征额)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1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3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200-300元。

  4.完善中小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继续保留对安置待业人员、安置下岗职工、安置残疾人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需要扶持的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年度起先免税再减税,例如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真正体现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为鼓励中小企业增加自有资金(不含本企业的利润作为注资),扩大企业生产规模,提高企业效益,对增加自有资金的中小企业,可在一定期间内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税或降低适用税率的照顾,以引导民间资本向企业注资。对中小企业之间转让科研成果,给予一定时期(如三年)免征所得税照顾。

  (二)强化征管服务方面

  1.树立服务优先的理念。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要树立服务意识,认真推行全程服务,改变目前税务机关为完成税收任务而存在的“抓大弃小”的错误做法,纠正在税收服务上的“重大轻小”倾向。歧视和贬损中小企业的地位,限制和刁难其经营,不但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而且会损伤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要从中小企业不同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实行分类管理,把优化服务和强化管理结合起来,促使中小企业在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提高税收贡献率。

  2.加强税收宣传与纳税辅导,利用多种媒体宣传税收知识,免费提供纳税指南等,让中小企业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利用媒体广泛开展税法宣传,提供优质的税务咨询服务,使中小企业能及时获得税收法规变动的可靠信息,以利其依法遵章纳税。

  3.简化办税程序。中小企业往往缺乏处理复杂会计报表的专业人员,当前对大、中、小型企业按同一纳税期限、纳税程序进行管理,中小企业要承受更大的压力。而规模小、账簿不规范更增加了中小企业报税缴税的成本和难度。简化中小企业纳税申报程序和纳税申报时附送的资料,延长纳税期,以利节省其纳税时间和纳税成本。

  4.充分发挥税务代理机构的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税务咨询、税务代理,尽量减少纳税人对税收政策不了解而造成的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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