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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软件产业发展现状及思索

作者:刘玥  上传时间:2010-9-10 14:43

  宁区软件产业主要分布在江宁开发区、江宁科学园、东山街道、秣陵街道等区域,经过多年的培育和发展,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以电力自动化软件、管理型软件、通讯软件等嵌入式软件为主体的软件产业群,以南瑞继保、联创科技、金智科技、国电南自等为代表的企业发展突出,呈现集团化、规模化发展趋势,成为区域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2007年全区软件产业实现销售收入达81亿元,占全市的22.5%,软件出口创汇2.65亿美元,占全市的52%,年销售超亿元企业已达8家,4家企业被列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2家企业进入全国软件百强,7家企业通过了CMM/CMMI认证。目前,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软件企业共有103户,其中双软企业44家,符合高新技术企认定企业31户。在过去的三年中,该区软件产业累计享受增值税优惠退税超过5亿元,所得税优惠减免6209万元。今年上半年,全区共认定税收优惠资格软件企业71家,涉及软件产品295个,累计入库增值税1.42亿元,退税1.1亿元。可以说,税收在软件产业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江宁区软件产业发展的基本特点

  1.软件产业发展平台逐步完善。作为国家级服务外包基地之一,江宁构筑了江苏软件园吉山基地、创造中心等平台,并通过加快引进研发机构推进软件产业快速发展。目前,一期已启动建设了1平方公里的“吉山慧谷”项目主体已近封顶,包括康佳华东总部、神州数码ITS服务中心、中华网研发中心、台湾义隆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和软件研发企业先后入驻吉山基地。“软件社区”吸引了深圳华为、天派电子研发中心、格敏思信息等知名软件企业落户。江苏软件园与新加坡腾飞公司共同打造的腾飞创造中心已投入营运。总投资不低于30亿元的中兴通讯软件园、总投资10亿元的55所微电子、总投资10亿元的南京财富科技产业园等一批基地型项目先后进区,总投资3亿元的福中空港科技园已正式开工。

  2.软件产业集聚度高。区内软件产业主要集中在电力自动化和通信领域,拥有科技部批准建设的国家火炬计划电力自动化特色产业基地。基地内有电力自动化企业48家,其中南瑞继保、国电南自等20家企业通过了双软认定,形成了以南瑞继保、国电南自、金智科技等国内著名大型电力自动化企业为龙头,以大陆中电、科远控制等相关企业为支撑的产业集群。2007年基地内软件企业实现销售收入45亿元,占全区软件产业产值的50%以上。在通信软件产业上主要以嵌入式软件为主,主要有摩托罗拉、华宝手机、统宝通讯、英华达、伟创力等,2007年通讯企业软件业务收入达11亿元,占软件业务总收入的25%以上。

  3.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区内软件企业均建立了自己的研发机构。爱立信公司成立了软件研发中心,目前正在开发3G移动网络系统。摩托罗拉(南京)软件中心是国内首批获得CMM5认证的软件企业,与美国摩托罗拉总部同步研发。新天林科技、国电南自、苏源信息、西门子软件、金智科技5家企业通过CMM3认证,南瑞继保通过CMM2认证。近年来,骨干软件企业自觉加大研发投入,成立了工程技术中心,部分企业还成立博士后工作站,为进一步提高软件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奠定了基础。

  4.经营呈多元化发展。软件企业为满足国内的市场需求,经营呈多元化趋势发展。江宁区软件企业普遍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企业软件、硬件同时生产经营;第二,软件企业生产(开发)的软件产品既有共性化的产品化的软件,也有针对某一特定群体开发的定制型、服务性的软件;第三,企业既提供软件产品的销售,又提供软件产品的开发与服务;

  5.所得税优惠主要集中在内资企业。目前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集中在内资企业,外商投资的软件企业由于大部分同时属于生产性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两者优惠类型重叠,因此,外资软件企业基本按生产性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没有单独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的热点和难点

  1.部分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如嵌入式软件产品税收优惠,总局最新下发的财税[2008]92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能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按硬件成本计算软件产品销售额。这一规定解决了嵌入式软件有条件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计算问题,但没有在根本上界定什么是“嵌入式软件产品”。如何判定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是否为嵌入式软件产品,已成为基层税务机关执行相关税收优惠过程中面临的困惑。

  2.关联企业避税现象普遍。目前硬件、软件一并提供,是中小软件企业常见的经营模式。为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同时也为达到“双软企业”认定标准,软件企业常常通过分立的方式,将软、硬件销售业务进行剥离,成立两个公司,通过关联交易,降低硬件价格,提高软件价格。具体销售时由软件公司开票直接销售给硬件公司,再由硬件公司对外销售生产的含软件的成套系统设备。虽然实质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所谓“独立”企业之间的往来、价格确认、收入确认在不同程度上存在避税嫌疑。同时这些关联企业人为调节软、硬件产品销售价格现象也十分普遍。

  3.以“旧瓶新酒”模式骗取优惠。由于新办软件企业在所得税方面存在“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许多企业在优惠到期后,为达到继续不缴税和少缴税的目的,注册成立新的软件公司,将原公司的大部分业务转移到新公司,使原公司逐渐萎缩,而新公司形成的利润则继续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致使国家税款流失。

  4.行业特点加大税收征管难度。软件产业作为特殊行业,具有非常明显的行业特点,给税收征管也带来困难。如收入确认时点问题。系统集成企业的产品销售包括存货发出,设备安装调试、维护升级以及培训等诸多环节,销售实现时间较长。按照会计准则中收入确认的原则,应在调试成功后确认收入,而按照现行的增值税管理规定,产品发出后就应视为销售实现缴纳增值税,新所得税法则对此类业务收入实现时点无明确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往往根据自身的利益需求确认收入,税务部门在做两税收入比对时,常常发现软件企业增值税收入大于所得税收入,不利于税款的科学计算。

  5.人为模糊软件产品与软件服务的界限。根据国家规定,对软件产业提供产品与服务有着不同的税收处理。中小型软件企业,主要是提供有针对性的软件解决方案,商品化程度不高,更多的是“服务。,在不妨碍双软认证的前提下,很多软件企业对同一软件或者对内容完全一致的软件在合同上做手脚,模糊软件产品与软件服务,以达到不交增值税,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而税务部门由于缺乏相应的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无法对企业的经济业务实质作出准确判定。案例分析如下:

  某技术有限公司(双软企业),与客户签订一技术开发合同,合同规定,该公司根据客户的业务需求,为其开发一应用软件,软件开发成功后,其知识产权属于客户。该合同执行完毕后,客户对该软件又有新的需求,该公司又与对方签订技术开发补充合同,补充合同规定,在原开发的软件基础上增加一模块,该模块的知识产权属于该公司。对于原技术开发合同,企业在交易市场认定后,开具技术交易专用发票,所实现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同时30万以下净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技术开发补充合同,由于合同中有“软件产品”字样,且知识产权归企业所有,因此该企业将补充合同实现的收入划分为软件产品收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上述两个合同,其经济业务的实质是完全一样的,都是受托开发软件,且针对的是同一软件,但由于知识产权的归属不一样,合同关键字眼的不同,其税收结果也完全不同。对此,税务机关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对企业的经济业务实质无法做出准确的判定,主动权完全在企业,任由企业自行调节、自行划分、自行申报缴纳相关税收

  5.“双软”企业认定各部门掌握口径不一。软件企业税收优惠主要包括流转税和所得税两类。流转税类优惠一般需要对企业的软件产品进行认证,而所得税类优惠一般需要对软件企业本身的资格进行认证,这就是所谓的“双软认证”。但由于税务部门与科技部门对“双软认证”的口径掌握不一,信息产业厅将企业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软件产品收入和营业税应税范围的技术开发收入都作为企业自产软件的收入,而税务机关只认可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软件产品收入。因此计算结果不一致,造成部分已通过认证的企业无法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南京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该企业2007年度实现收入1.58亿元,其中有566.64万元的受托开发应用软件业务收入,信息产业厅将其划为自产软件产品收入,认为其符合江苏省关于“企业自产软件年销售收入必须占年总收入的35%以上”的认定标准,通过了企业的年检证书。而税务部门将其划为技术开发收入,认定企业未能达到35%的比例,因此不予享受税收优惠。

  三、对促进和加快软件行业发展的若干建议

  1.完善现行政策,细化配套制度。

  (1)建议上级部门对随同硬件一并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产品界定问题进行明确,按照防止纳税人任意扩大软件产品销售额、逃避硬件产品税收的目的,建议对随同硬件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一律界定为嵌入式软件。

  (2)建议加强对软件企业关联交易的关注和调查。尤其对关联企业间的软件与硬件销售问题,建议按照关联企业间发生经济业务行为调整原则进行调整。

  (3)建议简化软件企业产品和服务定义。拟订软件产品缴纳增值税与缴纳营业税交叉内容的甄别标准,便于一线执法人员和纳税人执行和判定,减少征纳双方风险。

  (4)建议对软件行业税收优惠由企业优惠向项目优惠过渡。以企业作为优惠受益人,无法区分企业收入中属于创新收入的比重,体现不出国家扶持科技创新的初衷。而根据高新技术研发的特点,只有将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向具体的科研项目、具体的开发环节倾斜,才能真正激励具有实质意义的科技创新行为。

  (5)建议细化现行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配套制度。如新所得税法中优惠幅度增大的“技术转让”概念,应从所有权、使用权等角度出发,给予一个明确的、详细的解释。又如分支机构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软件企业收入的确认时点等问题,都需要总局尽快出台相关政策予以明确。

  2.扩大联动范围,实施科学管理。

  (1)“两税”联动。在企业所得税优惠认定环节,应结合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了解企业是否存在该纳不纳或故意混淆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的情况。

  (2)“两件”联查。在对软件企业进行税收检查、纳税评估时,应分别就软件产品、硬件产品的销售收入,入库税收及其余产品的纳税情况进行,对硬件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增值税条例规定确定计税价格,避免企业利用软件产品价格人为调节税收。

  (3)部门联动。目前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资格认定主要在科技部门,作为优惠政策具体落实者,税务部门多关注相应的硬性数据,而对其产品、技术等软性指标了解不深。在软件企业资格认定过程中,有必要进一步提高税务部门的参与度,建议进一步明确软件企业、软件产品证书认定相关程序,由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共同审核、共同认定、共同年审,以确保优惠政策准确落实到位。

  3.坚持四个“并举”,注重引导激励。

  (1)坚持园区开发与环境建设并举。良好的环境是软件产业快速发展的必备条件,江宁的软件产业要加快发展,必须以更大的力度,更新的举措,更优的环境,把相应的园区建设好。同时要加大力度优化市场环境,积极保护地方产品的知识产权,积极打击盗版、假冒、侵权行为,加大整治、规范市场力度,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坚持自主创业与发展外向型经济并举。面对激烈竞争的市场格局,一是要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的激励引导作用,用好用足已出台的扶持软件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提高行政效率,大力扶持软件企业发展;二是立足于自主创新、创业,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成果,在激烈的竞争中争取主动;三是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在抢占国内市场的同时,与国际知名IT企业开展全面合作,进一步扩大软件外包业务份额。

  (3)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并举。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两方面积极性,政府部门着重抓好规划和政策,创造宽松环境,积极培育、扶持重点企业、重点产品。企业则以市场化为方向,抢抓机遇,努力做大做强。

  (4)坚持龙头带动与激励发展并举。江宁已有的联创科技、南瑞集团、东大金智、南瑞继保等多家软件企业销售收入目前已步入全国百强行列,政府各部门应继续采取扶优扶强的策略,集中优势资源,通过鼓励并购与重组、资金重点扶持等多种方式,重点培育、造就一批管理先进、硬件突出、创新能力强、具有综合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带动整个区域软件产业的跨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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