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推荐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重点推进企业(协会)和智慧物流配送示范单位的函

颁布时间:2015-09-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协会:

根据《国家标准委 商务部关于加快推进商贸物流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标委服务联[2014]33号)、《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4]752号)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智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5]548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智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提升物流配送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水平,现就推荐第二批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重点推进企业(协会)和第一批智慧物流配送示范单位通知如下:

一、推荐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重点推进企业(协会)

(一)推荐范围。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本地商贸物流标准化工作突出的重点推进企业(协会)。

中国商业联合会(商贸物流分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托盘专业委员会)、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中国仓储协会、中国物资储运协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物流专业委员会)、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等14个全国性协会在会员单位中推荐商贸物流标准化工作突出的重点推进企业。

(二)推荐条件。

1.商贸物流标准化重点推进企业。

重视并应用有关商贸物流标准,创新标准推广模式,在物流标准化建设方面取得一定成效。能按《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4]752号)要求编制标准化实施方案并承诺每半年及时报送实施进度,支持有关统计数据填报工作。拥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品牌,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2.商贸物流标准化重点推进协会。

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组织制订商贸物流标准,并开展标准的推广实施活动。积极参与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能按要求编制标准化实施方案并承诺每半年及时报送实施进度。创新标准化工作方式,在标准宣传、案例推广、总结经验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三)有关要求。

1.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相关协会要充分考虑区域特点、行业特色和创新模式,组织初步遴选,对有关单位的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与成效进行综合评价,分类出具推荐意见。

2.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重点推进企业不超过10个、重点推进协会不超过2个,并填报附件1、2.每个全国性协会推荐重点推进企业不超过10个,并填报附件1.

3.14个全国性协会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推进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5]149号)要求上报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进展报告。

4.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各全国性协会根据评估遴选情况,对推荐企业进行降序排名推荐。

二、推荐智慧物流配送示范单位

(一)推荐范围。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智慧物流配送示范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直接申报)、 智慧物流配送示范基地(园区)、智慧物流配送示范企业。

(二)推荐条件。

1.智慧物流配送示范城市。

能够系统设计城市智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合理布局物流园区、仓储配送中心、末端配送网点。具有服务能力强、运营模式成熟、标准化的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能够有效整合、调配社会资源。具有5家以上创新能力强、运作效益好、社会影响大的大型物流企业。具有发展智慧物流配送的相关配套支持政策。

2.智慧物流配送示范基地(园区)。

基地(园区)定位准确,规划建设符合城市整体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具备较强辐射能力,可提供跨区域服务。配备自动化、机械化现代设备,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园区内部各功能区之间的互联互通,实现数据流转和物流流程监控,园区公共管理和服务智能化水平较高。综合服务能力和信息化创新能力强,拥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品牌,已形成成熟的盈利模式。

3.智慧物流配送示范企业。

智慧物流信息服务平台:

能够提供撮合交易、诚信、金融、结算、信息等综合服务,实现与用户信息系统或平台间的互联互通,有效整合供应链资源和跨界资源。能够对物流交易、货源结构、流向分布以及车源结构等大数据进行挖掘分析,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服务。会员企业达到3000家以上,日撮合交易量平均达到1000条以上,形成成熟的运营模式。

仓储配送企业:

具有仓储管理信息系统,能利用二维码、无线射频识别(RFID)等感知技术加强订单运营、货物管理、客户服务。配备快速分拣、传送、识别、监控、导航定位等自动化设备,及高性能的货物搬运设备和运输装备,物流一体化运作管理能力强、效率高。仓储管理信息系统与上下游企业信息系统能够有效衔接,数据互联互通,提高供应链管理效率。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末端配送企业:

能够与社区服务机构、连锁商业网点、大型写字楼、机关事业单位、大学校园等单位开展合作,设立末端配送站、智能自助提货柜,或开展网订店取(送),整合末端配送资源。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与电子商务、快递等上下游企业的数据对接,构建基于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末端物流配送体系,提升人性化体验和消费便捷性。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三)有关要求 .

1.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考虑区域特点、行业特色和创新模式,组织初步遴选,对有关单位的智慧物流配送工作开展情况与成效进行综合评价,分类出具推荐意见。

2.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推荐示范城市1个、示范基地(园区)不超过2个、示范企业不超过5个(所有制不限),并填报附件3、4.

3.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评估遴选情况,对推荐基地(园区)和企业进行降序排名推荐。

请于2015年10月30日前将推荐第二批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重点推进企业(协会)和第一批智慧物流配送示范单位的相关材料电子版和文字版报送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附件:1.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重点推进企业推荐表

2.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地方重点推进协会推荐表

3.全国智慧物流配送示范城市推荐表

4.全国智慧物流配送示范基地(园区、企业)推荐表

联系方式:流通发展司 任宏伟 仇亚童

电话:010-85093794 85093754

邮箱:renhongwei@mofcom.gov.cn

商务部办公厅
2015年9月18日

附件下载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