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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交办运函[2016]207号

颁布时间:2016-03-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江苏、浙江、湖北交通运输厅,部公路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7号)要求,部委托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部公路院)研究制订了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总体方案,起草了系统建设系列标准,研发了试点版全国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平台和区域平台样板软件,为试点工作奠定了基础。为进一步验证和完善系统建设方案和相关标准,优化系统平台构架,经交通运输部同意,决定在江苏、湖北、浙江等地全省或部分地区以及相关汽车维修和生产企业,开展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根据部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为动力,以健全汽车维修数据档案、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导向,坚持“统一部署、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建设”的建设原则,“短、平、快”地进行系统建设方案、标准体系和系统软件的验证和完善,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奠定基础。

二、试点目标

通过试点,形成真实、可靠、便捷的汽车维修数据采集技术方案及完善的数据共享机制,实现试点区域内各维修企业相关数据采集和区域平台与全国平台的互联互通,方便车主的查询,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好系统建设关键标准制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系统软件,为建设全国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积累经验。

三、试点承担单位及任务

(一)试点单位。

1.区域类试点:江苏省、湖北省、杭州市。

2.企业类试点:上海九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

(二)试点任务。

1.建设区域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平台。根据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总体建设方案和系统建设系列标准(征求意见稿),完成试点区域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平台的建设,实现维修企业相关数据的及时、准确上传,并实现与全国平台数据的互联互通。

2.探索建立高效数据上传机制。针对连锁经营维修企业和汽车生产企业的汽车维修数据信息化程度较高、数据集中的特点,对比分析“单店上传”和“总部上传”方式的优劣,探索提高系统数据采集效率的方式。

3.验证和完善系统建设相关标准。进一步研究提升系统建设标准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形成行业标准,为在全国范围内系统的标准化建设奠定基础。

4.完善汽车电子健康档案服务平台的功能设计。根据车主、各试点维修企业和管理部门使用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情况反馈和遇到的问题,对全国和区域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平台功能进行改进和完善。

5.探索区域平台的建设和运营方式。根据各试点区域平台建设和运营方式的不同,同时结合试点阶段实际运行效果,综合评估地方自建和全国统建两种区域平台建设方式的优劣,为其他地区平台的建设和运行提供借鉴。

四、实施步骤

试点工作从2016年3月至12月,分三个阶段实施:启动阶段、实施阶段和总结改进阶段。试点结束后,形成全国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试点工作报告。

(一)启动阶段(2016年3月-4月)。

1.根据试点任务要求,各试点地区管理部门和企业会同部公路院制定详细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各试点区域在部公路院的技术支持下完成区域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平台的建设;

3.结合区域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平台建设情况,对系统建设的相关标准提出修改意见。

(二)实施阶段(2016年5月-8月)。

1.试点区域根据本地实施方案要求,在区域内各类维修企业进行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部署,实现汽车维修数据的上传,形成汽车电子健康档案,并为广大车主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2.试点整车企业授权或直接参与品牌4S店DMS系统与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全国平台的标准和数据对接,实现维修数据的上传与共享,对比“单店上传”和“总部上传”方式的优劣;

3.试点连锁维修企业根据系统建设要求,完成ERP系统与全国平台的标准和数据对接,实现连锁体系内维修企业维修数据的自动上传。

(三)总结改进阶段(2016年9月-12月)。

1.总结试点验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完善全国平台和区域平台系统功能,提升系统的应用效果;

2.结合试点情况,修改完善系统建设方案和相关标准,形成试点工作报告,指导全国其他区域系统的建设。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有序推进。试点地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及各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试点工作,成立专门工作组,确保工作有序开展。部公路院要制定详细的试点实施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落实保障措施,有序推进试点工作。

(二)多方联动,加强引导。试点地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完善配套鼓励政策,引导维修企业积极参与试点工作。

(三)加强沟通,认真总结。部公路院要与各试点单位积极沟通,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部运输服务司反馈。试点结束后,要认真对试点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形成试点工作报告,2016年12月30日前报送部(运输服务司)。

联系人:部运输服务司 孟 秋 (010)65292753

部公路院 阳冬波 (010)62079192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3月8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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