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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颁布时间:2019-06-19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及时处理丢失或被盗发票。当发生发票丢失或被盗时,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并列入丢失或被盗发票数据库。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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