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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税务抗疫税收业务热点问题问答

颁布时间:2020-02-26 08:53: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网站

1.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申报纳税期限是否会延长?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文件规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2.受疫情影响,我不方便到办税服务大厅领用发票,听说可以网上申领发票,具体的揽收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此次发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工作为当日纳税人申领,次日邮寄揽收并投递,当日截止时间为下午16时。例如纳税人于2020年2月10日下午16时前申领并发售成功的发票,邮政局将于2020年2月11日早晨揽收,并于2月11日当天开始投递。如纳税人于2020年2月10日16时30分发起申领并完成发票发售,则邮局将于2020年2月12日早晨上门揽收并投递。请各纳税人准确把握好时间节点。

3.疫情防控期间怎么办理税费业务?

答: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办理税费业务:

对于信息报告、申报纳税等网上全覆盖事项,纳税人可通过云南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APP端及扣缴客户端)、自助办税终端等办理业务。

对于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等未实现全程网上办的事项,纳税人可采取“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办理业务。对于纳税人、缴费人在线上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需求,可通过云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得到及时解决。

对于不具备线上办理条件的事项,纳税人可采取预约办税的方式办理业务。纳税人可通过云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微信、微博、电话等渠道办理预约,办税服务厅受理预约办税业务,安排专门人员,采取“单点接触”的形式,实行一对一服务,最大限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对于未申请预约办税前到办税服务厅的纳税人,若坚持要求现场办理业务,给予现场预约后按顺序办理业务。

4.在防控疫情方面采取了哪些纳税服务措施?

答:在防控疫情方面,云南省税务局主要采取了以下纳税服务措施:

(一)延长申报纳税期限。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二)开辟直通办理。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费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

(三)切实保障发票供应。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四)积极开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税务机关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线上办理相关税费业务的方式、流程的宣传引导。对于信息报告、申报纳税等网上全覆盖事项,纳税人可通过云南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APP端及扣缴客户端)、自助办税终端等办理业务;对于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等未实现全程网上办的事项,纳税人可采取“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办理业务。为确保各项办税缴费事项能通过线上方式顺利办理,税务机关一方面强化涉税服务系统运维和监控,保障线上办税缴费渠道稳定、通畅,另一方面保证纳税人、缴费人在线上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需求能通过门户网站、微信、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得到及时解决。

(五)实体办税服务厅全面开展“预约办税”服务。对不具备线上办理条件的事项,税务机关采取纳税人预约办税和税务机关主动预约相结合的方式办理。一是税务机关积极拓展预约办税渠道,通过多种渠道对预约办税相关事宜进行广泛宣传,引导纳税人通过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微信、微博、电话等渠道办理预约;二是办税服务厅受理预约办税业务,安排专门人员,采取“单点接触”的形式,实行一对一服务,最大限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三是办税服务厅对未申请预约办税前来办理业务的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若纳税人坚持要求现场办理,给予现场预约后按顺序办理业务。

(六)全面落实各项办税服务制度。税务机关全面落实领导值班、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导税服务和“最多跑一次”等各项服务制度。

(七)加强办税服务场所的现场管理服务。办税服务厅利用软隔断等实行进出人员分离,对进厅人员实行体温检测、要求佩戴口罩的同时,开展实名验证登记,验证身份证件。在政务中心关停期间,当地税务部门会在办公场所提供应急场地、人员和设备,为纳税人、缴费人受理急需办理的业务;在办税服务厅关停期间,会有人员留守值班,以解决纳税人只能到大厅才能办理的涉税事项。

(八)做好防伪税控服务保障工作。税务机关加强对防伪税控服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确保在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税控设备出现问题时,可以及时通过电话、网络等线上形式得到解决。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加强对税控设备相关问题咨询解答和投诉接收转办工作,确保纳税人的咨询有人解答,问题有人响应,投诉有人处理。

5.我公司年前销售了一批货物,当时已经确认了收入,现受疫情影响,无法发货给对方,经过协商已经同意了对方的退货申请,请问是否可以在2020年进行收入冲减?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售出商品发生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应当在销售退回的当期冲减销售商品收入。因此,如购销双方协商决定在2020年进行退货,那么销货方应在2020年冲减其销售收入。

6.在疫情期间,企业销售医用口罩和消毒酒精可以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规定: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本公告第一第、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因此,如果您单位属于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则可以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来源网站: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转载时间: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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