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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体制改革的新起点

2014-01-20 08:50 来源: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施文泼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财政体制改革作了全面的勾画,必将成为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新起点。

现行财政体制起源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经过一系列有力的制度安排,我国初次建立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财政体制,为市场经济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20年来,也积累了不少矛盾和弊端,如政府间事权划分不够清晰,地方税体系不够健全,转移支付制度不够完善,等等,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亟待进一步完善。三中全会恰逢其时,在关键时点上对下一步财政体制改革作出了科学部署。

事权划分是财政体制的基础。1994年分税制改革侧重于税收收入划分,对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具体划分上不够清晰、合理。由于事权划分不明确,各级政府在事权和支出责任上存在交叉、重叠和错位现象。大量事权经过层层下放,最终由市县一级基层政府主要承担,造成了基层政府的支出责任过重。

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了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并对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作了较为清晰的界定,规定全国性公共产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关系重大的事务由中央政府负责,区域性和地方性较强的公共产品主要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跨区域的公共产品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承担。对一些责任应由中央政府或各个层级政府负担,但效率要求地方政府具体承担的事权,需要各级政府将资金划拨到承担具体事务的地方政府。这是我国在财政体制改革上的新突破,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理顺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有助于缓解当前地方财政运行中的困境。

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到相对明确后,还需要赋予各级政府相应的收入来源,使各级政府的自身收入尽可能满足其支出需要。1994年分税制改革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划分框架,将绝大部分主体税种划为中央固定收入或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从税种属性和中央宏观调控需要来看,这样的划分大体上是科学合理的,但在收入的共享方式上存在一定弊端,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地方税体系的建设。

三中全会在财权配置上提出了三条重要原则:第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仅就公共财政收入而言,现在的分配格局大体是中央和地方各占一半。这一比例应该是比较合理的。中央收入过高的话,不利于发挥地方政府积极性;中央收入过低,不利于中央宏观调控和调节地区差异。第二,考虑税种属性,理顺政府间收入划分。在财权配置上,根据税种属性,增值税等大税种应归为中央,但其收入不应由中央政府独享,需要在各级政府间采取合适的方式进行分配。比如,在增值税的收入分享上,可考虑调整共享方式,根据各地的消费能力进行地区分配,并适当提高地方政府的分享比例。第三,完善地方税体系。从长远来看,在不动产保有环节征收的房产税和对矿产资源征收的资源税可分别作为东部发达地区和西部欠发达但资源富集地区的市县政府主体税种。为此,需要稳步推进房产税和资源税改革

转移支付制度对平衡地区财力差异、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具有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较低、结构不合理,专项转移支付过多过杂、管理无序、地方政府资金配套压力大,弱化了其保障地方政府基本财力和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效果。三中全会同样对此作出了有力的回应。通过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有助于调节、完善中央和地方间政府关系。

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了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现代财政制度的最大特征是民主和法治。在财政体制上,同样需要贯彻民主性和法治性原则,以保证规范性和稳定性。为此,需要更好地发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尽快制定专门的政府间财政关系法,对各级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财权和财力保障加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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