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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起草者:个税3500元起征不要动

来源: 财经网 编辑: 2014/01/26 08:26:07 字体:

  因低工资缓行30年

  重青:我国个税开征的背景是怎样的?

  刘隆亨:所谓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各项应纳税所得额所征收的一种收益税,是世界各国社会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

  早在1950年前政务院决定要实行工资薪金所得税,但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制,该税种一直没有开征,但改革开放后,为了配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国的发展,为了按照国际惯例对等的原则,对在华的外资高管人员以及来华的境外人员的收入有必要开征个人所得税,同时考虑到要引进外资、引进人才、引进管理的需要,并在1980年9月10日由五届全国人代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当天颁布,当天实施。可见这部个人所得税法的迫切性。

  重青:现行的个税法有什么优点?

  刘隆亨:优点主要有这么几条:一、在征税主权的确立上,既没有像美国那样,凡是美国的居民和公民在全世界取得的收入都要向美国政府纳税的属人原则,也没有像有的国家或地区那样,只有来源于本国或本地区的收入才征税的属地原则,而我国个税法却采取了既属人原则又属地原则相结合的行使税收管辖权的规定。我国税法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居住一年的个人,从我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按规定纳税,但在我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只要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缴纳个税。这是税法最大的特点和优势之一。

  二、在征税范围的税目上,体现了国际性和本土化相结合。发达国家的一般做法是对工资、薪金、津贴、资金、退职金、营业所得、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金、劳务报酬等十几种甚至二三十种的收入,均要征个税。而我国个税法当年只选择了六个税目征税,征税范围比较狭窄。

  三、在税率的确立和级距上,保持了相对的稳定性,经历了数次变化的考验,基本框架至今仍然适用和未变。对工资、薪金最低税率是5%,最高税率是45%,这比美国、英国、日本、荷兰都要低得多,这有利于引进外资、引进人才。当时设计的累进递增七个档次的税率后来又变成九个档次,2011年又变成了七个档次。

  四、在减免优惠上,税率从低,优惠从宽,不像有的国家(如日本、英国、美国、德国、法国)连职工退职费、退休费、安家费都要征税,我们没有这么做。

  五、在费用扣除上,按照国际上一般的做法,这种扣除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扣除,当年我国规定的月扣除800元,全年9600元的费用,也就包括了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生计费和医疗等必需费用的扣除。这比当时的日本、法国、美国的扣除还要高。即便是2011年个税法第六次修订后,除了“起征点”3500元,还有“五险一金”的扣除,这有利于支持和保护劳动者的再劳动和积极性。

  六、在征收管理模式上,当年我们基本上采取了分类计征的办法,有一定的合理性(区别对待和征管方便)。

  七、在条文结构和文字上,这部税法简易明了。

  个税收入已占税收16%

  重青:我国个税法从开征到现在的修订情况如何?

  刘隆亨:我国个税法从开征到现在32年,其中做了六次修订,每次修订都有新的完善,其变化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点:

  一、个税在组织财政收入上规模越来越大,从1981年实施时,个税收入只有0.05亿元,占税收总收入575.85亿元的0.01%.30年之际(2010年)个税收入达4837亿元,占税收总收入77390亿元的16%,已成为我国的第四大税种。

  二、调节分配,保护中、低收入者,加大对高收入者征收力度。例如:税收的“起征点”由800元到1600元到2000元再到3500元的变化,比较好地体现了这个作用。2010年6月个税法的修订由九个档次变成七个档次,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使原来纳税的8400万人减少到2400万人,有6000万人不再缴纳个税而得到了“解脱”。而对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个人要申报纳税,并且征管从严。

  三、对引进外资、引进人才、引进管理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包括现在从国外回来的海归,他们都亲身体会到我们个税的作用在他们身边的体现。

  应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

  重青:现行的个税法是否存在一些问题?

  刘隆亨: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提出了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的要求。我们的个税还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离要求还有不少差距,例如:我们的边际税率最高45%,这中间有很大的可调整的空间,另外在费用扣除上,要考虑物价变动的因素,尽量避免一刀切,而实行灵活的、有效的费用扣除,注意区别对待,体现真正公平。

  重青:我国今后的个税相关改革会走向何方?

  刘隆亨:目前我认为在税收“起征点”上可以稳定一时。但是主要加快实行由分类计征向综合计征与分类计征相结合的方向发展,要拿出方案来,也可试点。例如: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都可以采取综合计征的办法,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都可以考虑采取综合计征的办法。工资、薪金所得最好还是保持分类计征。要进一步规范税收优惠,对那些可以纳入个税征税范围的也要做好调查,要注意那些灰色收入的避税、逃税行为,要有利于“提低、控高、保中”的各个阶层。

  要对年收入12万元(含12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严格实行“双重”申报,所在单位全员全额申报和个人自行申报相结合。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防止个税流失。至于有的同志主张个税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征税,这个意见我个人认为要谨慎,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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