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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2014-03-06 09:16 来源:卢慧菲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日前,在被雾霾笼罩的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举办了一场名为电子商务——新的生产力的研讨会。会上,30多位知名经济学家齐聚一堂,围绕当前产业升级形势下应如何推动电子商务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引擎,进行了热烈而深入的讨论。其中,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有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独到观点,引起广泛关注。

电子商务发展会带来更大的税收规模

多位与会专家谈到了电子商务零售业的发展和战略意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引述商务部报告说,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8万亿元,其中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超过1.3万亿元,同比增长67.5%,增速约为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的4.7倍。网络零售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由2008年的1.1%上升至2012年的6.3%。2013年,预计这一数字将上升到7.5%。

中国信息经济学会常务理事梁春晓表示,未来10年,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引擎将从“外需+WTO”转向“内需+互联网”。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信息服务与电子商务研究室主任李勇坚称,预计到2020年,电子零售行为将拉动经济增长5.48个百分点,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主导力量。

学者们认为,电子商务零售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创造了电子商务生态圈的大量新增产业和产值,也带动了批发制造、原材料加工等行业的快速发展,对上下游产业的发展有巨大的经济杠杆作用,可以撬动远大过网络零售本身的税收规模。

社会上对电子商务的税收认识存在误区

张斌指出,随着电子商务,尤其是网络零售市场的迅速发展,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他认为,考虑到电子商务在拉动消费、增加就业、降低流通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我国应从战略高度,结合实际探讨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构建符合国情和有利于电子商务长期发展的税收制度。

他表示,目前社会上对电商征税的讨论存在三个误区,厘清这些误区是制定科学合理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前提。

误区一:电子商务交易免税

许多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尤其是个体网商税法知识欠缺,认为从事网上交易不用缴税。有关媒体发布的“将对网店征收5%营业税”的消息,也会误导人们认为原来对网店是不征税的。实际上,我国现行税法并没有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特殊规定,电子商务交易只是交易方式的改变,无论在网上销售货物还是提供劳务,均与线下传统交易适用相同的税法规定。在这个意义上,是否对电商征税是一个“伪问题”,因为电子商务一直适用现有税法,并没有所谓的免税待遇。

误区二:电子商务领域存在巨额逃税现象

有观点认为,尽管中国目前没有对电商免税的规定,但因征管不到位,电子商务领域偷漏税现象严重。实际上,中国现阶段电子商务领域占主导地位的是B2B,网络零售交易额仅占电子商务交易额的16%左右。而在网络零售交易中,B2C模式下企业利用网络实现的销售,大多与传统线下销售模式一样已被纳入税务机关的征管范围。“2012年,B2C交易中天猫的份额超过50%,而在天猫开店的前提条件是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不可否认,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对本辖区企业线上交易的征管力度可能弱于传统线下管理,但这只是改进具体征管手段的问题,在现行税收征管框架下完全可以改善和解决。”张斌直言。

他说,电子商务领域存在的主要征管问题集中在C2C交易平台,与国外C2C平台主要是个人在二手市场的交易不同,中国C2C交易平台中包含了大量的小微企业和兼职经营的个人。淘宝集市在C2C交易平台中的市场份额超过95%,年交易额约为8000亿元,但这8000亿元的销售额是由700万户网商共同实现的,每个网商的年平均交易额仅十几万元。根据阿里巴巴提供的数据,如果按照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每月2万元的标准换算为年营业额24万元计算,有94%的网商交易额达不到起征点。而6%年营业额超过24万元的网店的销售总额约为1600亿元,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计算,应纳税额约为50亿元,加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共计56亿元。这一数字要远低于此前有关媒体报道的“电子商务偷漏税千亿元”的测算。这其中还没有扣除在线下有实体店并进行了税务登记,已就线上交易缴纳了税款的大型网店。

误区三:电商领域征管缺失导致线上线下交易不公平

目前,社会上对电子商务领域税收问题的普遍共识,是征管缺失导致线上、线下交易的不公平竞争,因此应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其实,这个共识值得商榷。

如前所述,中国目前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问题主要集中在C2C交易平台,而即使按现行税法规定将700万户小网商全部纳入征管范围,涉及流转税及其附加的应纳税额也仅有50多亿元,仅就数额而言并不会导致市场失衡。更为重要的是,传统的线下交易,尤其是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在零售环节的交易同样存在征管缺失问题,由于其使用现金、不开具发票的情况普遍存在,其实际税负往往低于法定税负。

实际上,由于B2B、B2C交易中的税收征管规定与线下交易并无差异,所谓不公平竞争主要存在于线上、线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之间。而相对于普遍使用现金交易且主要适用核定征收的线下交易而言,C2C交易平台中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个体网店,由于税收导致的竞争优势并不显著。

可用两种基本思路解决电商征税问题

“在我国现行税制下,所谓的电商征税问题更多的是税收征管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两种基本思路实现。”张斌说。

据介绍,第一种思路是,加强对C2C平台的税收征管,努力做到应征尽征。

按照这一思路,应对C2C平台的个体网商进行强制性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将其全部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管理的范围。同时,尽可能利用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进行代扣代缴,以实现应征尽征。如果从理想的依法治税和税务机关履行征管职能的角度来看,这一思路并无不妥。但从我国的征管实际和实质公平的角度来看,如果按照这一思路解决所谓的电商征税问题,由于C2C网上交易的各项数据集中于少数几家平台类电商,且交易双方普遍使用支付宝等结算工具,线上交易的税收征管力度会远大于线下交易,会导致线上交易的实际税负远高于线下交易,造成实质上的税负不公。C2C平台中的个体网商为减轻税负,有可能会通过现金结算等方式,隐匿实际交易。这显然不利于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

第二种思路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征管状况,按照实际公平的要求,尽可能保持税收的中性。

这一思路并不意味着放弃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而是要求税务机关在现行税收征管框架下,将征管重点放在B2C交易和C2C交易平台中的大型网店上。其实质是不出台针对电子商务,尤其是C2C交易平台的特殊征管措施,而是在已有税收征管框架下,通过完善税收征管技术手段,在减少漏征漏管户的同时,重点加强已办理税务登记企业的线上交易的税收征管,努力实现线上线下交易的税负公平。实际上,相关税案已说明,在现行税收征管框架下,税务机关完全可以对线上交易实施有效征管。2007年7月,全国首例利用网上交易逃税案在上海宣判。被告张黎以其公司名义在网上建立“彤彤屋”,专卖婴儿用品。半年中,网上销售商品280多万元,但从不开发票、不记账,偷逃税款11万多元。最终,张黎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款6万元,其公司被罚10万元。2011年,武汉市国税局利用现有征管手段,查明武汉爪那服饰有限公司在淘宝网上开“我的百分之一”店铺,线上交易没有纳税,对其依法进行了处理。

张斌表示,对于C2C交易平台上交易规模较小,无实体经营场所且没有进行税务登记的个体网店,应按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将其纳入税收征管范围。为此,相关方面有必要修改现行的税收登记管理办法,将交易额较小的个体网店比照农村流动商贩,适用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定。下一步也可以通过修订税收征管法,对自然人纳税登记进行明确规定,通过建立覆盖自然人的普遍登记制度,解决个体网店的税务登记问题。

为鼓励小微企业发展,可考虑进一步提高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不区分线上线下交易,普遍适用,鼓励超过起征点的个体网店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同时研究对小微企业适用所有税费按综合计征率简易征收的征管办法。

此外,现行税收制度的相关规定实际上已具有鼓励交易额较大的个体网店转型为企业并进行税务登记的激励作用。比如,为增加交易额,企业会产生开具发票的需求,促使其进行税务登记;企业规模扩大后增加雇员需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而交纳社会保险也需要进行税务登记。

张斌总结指出,解决目前社会热论的电商征税问题,首先应客观理性地分析电子商务领域税收问题的实际状况,在制定税收政策时,避免就税收论税收和片面强调表面的税收公平,而应从我国现阶段的税收征管实际出发,遵循实质公平原则,保持税制和税收征管的中性。

电商领域的另三个税收问题值得重视

在张斌看来,目前社会热议的电商征税问题并不是电子商务领域的所有税收问题,甚至不是主要的税收问题。目前,我国应重视电子商务领域的以下三个税收问题。

1.跨境直接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我国作为服务业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是直接电子商务的输入国,为保护本国相关产业,我国首先不应轻易放弃对直接电子商务征收关税的权力。而面对快速发展的跨境直接电子商务交易,应进一步完善“逆向征管机制”,有效征收增值税和预提税。尤其是应对跨国公司利用特许权等直接电子商务交易实施转让定价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2.跨境间接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对于间接电子商务的跨境交易,尤其是外贸B2C的发展,目前应积极研究零星小额交易的出口退税政策。对于规模不断扩大的海外代购,则应积极探索完善海关通关环节的进口税收征管措施。

3.国内电子商务税源划分问题。对国内电子商务而言,随着电子商务交易额的不断扩大,电子商务企业和电子商务的消费者区域分离的趋势日益明显。在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增值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随着与消费者数量和消费能力匹配的区域性传统批发和零售企业,逐步被远程电子商务企业替代,按属地管理方式征收的税收更多地向电子商务企业聚集的区域集中。这会加剧已经比较严重的区域间税源分布的不均衡,从而对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运行造成影响。未来,相关方面应充分考虑电子商务发展对税源分布的影响,在完善地方税体系和转移支付制度的前提下,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将流转税改为中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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