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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涉税信息共享难在哪里?

2014-04-23 11:52 来源:樊其国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推行涉税信息共享主要难在三个方面:税收立法难、关系协调难、利益调整难。

涉税信息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是作出税款确定、征收、处罚等决定的事实和证据来源。在税收征管中,征纳双方涉税信息不对称是一个基本特征。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必须建立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间的涉税信息共享税收协助制度,形成工作合力。

笔者认为,推行涉税信息共享难在以下几个方面。

税收立法难。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没有建立涉税信息管理制度,且此前的两次修订,始终没有涉及“涉税信息共享”的内容,税务机关只能通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间接手段获取信息,缺乏直接获取涉税信息的授权和手段。要从根本上建立涉税信息提供制度,必须修改税收征管法,增加受关注的涉税信息共享,为涉税信息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

关系协调难。税收征管法涉及国家与纳税人,税务机关内部机构的权力配置,还有税务机关与其他机构的关系,这些关系调整不易。而涉税信息管理制度的建立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及权力分配问题,已超出税务部门的职权范围。信息数据库是政府部门掌握的核心资源之一,体现了部门利益。目前,政府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是不通畅的。涉税信息主要散落在财政、工商、住建、交通、海关、公安、国土、住建、银行、社保、审计等诸多部门。而涉税信息作为征税的基础,只有在全面的数据基础上,纳税评估、税收征管等才能变成可能。如果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各部门都没有义务来提供相关信息,能否获得相关信息,完全取决于对方的主观意愿。

现实中涉税信息的获取,各个地方的情况都不一样,主要靠地方官员来推动。关键在于官员的个人能力,跟地方的经济状况没有必然的联系。如银行机构的义务仅仅是提供纳税人的开户账号信息,若涉及税务稽查,经上级领导签字,走完规定流程后,银行等金融机构才会配合提供涉嫌账号的相关信息。

利益调整难。涉税信息难共享,还因为涉及利益难以调整。如在推行住房信息联网方面就遇到一些障碍,会触及很多利益群体。实际上,住房信息是最容易做到全国联网的。现在并不是技术上达不到联网,而是有些人根本不想联网。住房信息一旦联网,损害最大的是部分富人和官员。权钱交易的存在,使这两类人中有一部分人拥有多套房产。一旦税务机关知道你的住房和其他涉税信息,就很难再逃税。现在之所以偷逃税大量存在,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税务机关不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特别是个人的涉税信息。

为加强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的能力,笔者建议,构建涉税信息共享机制,一是将涉税信息共享纳入税收征管法。未来税收征管的核心,就是要知道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才能依法收税。涉税信息管理是整个税收征管的核心和基础,是未来税收征管改革、税制改革的前提和配套制度。因此,涉税信息共享应当纳入税收征管法的范畴。

二是建立涉税信息采集交换制度。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制度构建的核心是涉税信息采集制度。凡是掌握涉税信息的第三方主体都有向税务机关提供与征税相关信息的协助义务。

第一类主体是与纳税人发生交易并向其支付款项的支付人。这类主体直接与纳税人发生交易,其提供交易额等有关信息直接而可靠,是获取有效、有用信息的重要途径。

第二类主体是金融机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掌握着纳税人的开户、存款、支付和收益等大量、经常性的资金流情况,这些信息对于掌握纳税人经营状况、成本、价格、利润和资金流量等动态信息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障税收征收,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排除银行保密制度的适用。

第三类主体是政府部门。财政、工商、公安、审计、国土资源、房地产、证券、社保、海关和商务等部门,在其日常管理工作中掌握着大量的涉税信息。应当通过建立涉税信息行政协助机制,实现这些部门与税务机关涉税信息的实时交换和共享。

同时,还应构建涉税信息协助体系,逐步形成地方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综合协调、税务机关具体办理、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的税收协助体系,并明确税收征收协助单位义务,税收征收协助单位不提供涉税信息,应承担行政或法律责任。为了保护纳税人商业秘密和隐私权,应当严格税务机关对涉税信息的保密义务及违反时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当使用涉税信息,同样应承担行政或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深圳税桥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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