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会计网校--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税务网校

企业财税会员更多服务>>

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税务网校 > 财税资讯 > 正文

土地使用权在免征营业税时无须提供“公证书”

2015-08-26 11:37 来源:信息时报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近日,国家税务局明确从今年7月1日起,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时不再需要提供“公证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微博]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的相关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离婚财产分割、赠与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继承及遗产处分情形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除继承和遗产处分外,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等赠与公证材料。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简化纳税人办税手续,减轻纳税人办税成本,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明确从2015年7月1日起,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x
办税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