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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二批取消152项地方行政审批事项

2016-02-22 08:4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内容摘要:国务院发布公告决定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中,涉税审批事项17项。

日前,国务院发布公告决定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中,涉税审批事项17项。

公告称,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今后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需要财务人关注的17项审批事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印制有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扣缴税款登记核准,以及在营企业完成改组改制符合豁免条件的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豁免审批、费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企业享受新疆喀什、霍尔果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核准、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赣州市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备案核准、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物流企业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非军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等地方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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