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83 苹果版本:8.6.83
开发者: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8/10/11 09:57:25 字体:

  【问题】

  我单位是从事建筑安装的小规模纳税人,在省外提供建筑服务季度销售额不足9万元的,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条件,是否还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答案】

  总局层面没有具体的政策,建议依据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口径执行,如:《山西省国税局营改增试点工作问题解答(第十期)》第四条解释,纳税人是否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应以增值税纳税主体来判定,也就是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才能判定是否享受由于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时,难以判定该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是否符合小微企业免税条件,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的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公告适用对象含所有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时,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预缴的增值税税款,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成为会员可享受以下服务:

1.答疑全天候    2.团队人员成长基金    3.会员资料    4.会员期刊
  5.定制内训     6.财税新政直播解读    7.网络课程畅听       立即成为会员>>       

更多会员内容,请查看>>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qzz

实务指南

本月报税倒计时

距11月报税开始还有

新政解读 纳税辅导
答疑精华 财经法规
直播课程 会计准则

免费试听

限时免费资料

  • 每日新闻/问答

    每日新闻/问答

  • 每周税讯速递

    每周税讯速递

  • 月度法规汇编

    月度法规汇编

  • 年度法规汇编

    年度法规汇编

  • 增值税汇编

    增值税汇编

  • 个税新规

    个税新规

扫码关注我们

扫码找组织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30467号 京ICP证030467号-1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314号

正保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