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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2015-04-28 09:08 来源:天津日报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一、适用条件

已经注销或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

二、所需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或《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 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需提供原税务登记证件和缴纳罚款的凭证

三、办理地点

纳税人原主管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四、办结时限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证照有效、表单内容完整、已经缴纳罚款的,即时办结。

五、特别说明

1.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需先接受税务机关处罚后,再提出重新税务登记申请;

2.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原税务登记证已经遗失的,需先办理挂失手续;

3.只填写《税务登记表》主表,并标注“重新登记”字样;

4.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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