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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缴纳勿忘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2015-08-26 11:40 来源:信息时报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每年6-9月都是从值计征房产税的申报征收期,税务部门发现有些企业在申报房产税时,容易忽视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根据规定,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那么,企业如何确认哪些是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呢?

广州地税工作人员指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二条,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微博]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因此进一步明确: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2015年度从值计征房产税已开始申报缴纳,需要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应注意按照申报标准在9月30日前及时纳税。逾期申报的,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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