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会计网校--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税务网校

企业财税会员更多服务>>

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税务网校 > 风险管理 > 风险控制 > 正文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再清算的如何处理

2014-09-04 09:31 来源:四川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一般纳税人注销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第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而企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清算注销税务登记,其存货余额应该如何计缴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若存货未发生销售或视同销售情形,则不涉及增值税的缴纳。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hwk
办税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