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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国税2017年8月12366热点难点问题

来源: 宁夏国税 编辑: 2017/09/12 11:44:52 字体:

1. 食品加工厂从超市购入非自产的免税鸡蛋,取得免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因此,食品加工厂从超市处购入非自产免税鸡蛋,取得免税的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有何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规定:“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公司,因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被环保局处以10万元罚款,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第六条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因此,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公司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被环保局处以10万元罚款的,自处罚决定下达次月起36 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4.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可以同时享受。

5.企业受让的无形资产,约定使用年限为5年,是否也需要按10年来进行摊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6. 企业建成的房屋已经开始使用,但是工程款中有些发票还没拿到,是按发票凭证计提折旧还是按合同的金额计提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7. 公司发生的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答:公司发生的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局关于完善研发开发费用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技术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论、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8.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是否有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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