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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减免税政策

2014-11-07 14:35 来源:广西日报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广西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我区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减免税定额标准的通知》,对两种情形下我区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减免税定额标准作出规定。

一是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是对商贸企业、服务性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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