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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道路通行费发票要抓紧时间抵扣

2018-04-08 14:45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根据财税[2017]90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因此,提醒大家注意,以上规定了道路通行费发票的相关过渡政策,纳税人需在过渡期内,将取得的道路通行费发票抓紧时间抵扣,以免给企业造成损失。如超过以上过渡期,即:

  2018年7月1日起,原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将不能抵扣;

  2019年1月1日起,原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将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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