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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必知:无法偿还的应付款项财税处理

2018-06-15 08:52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部分应付款项无法支付,涉及的业务时间长、关联关系复杂,因业务、财务等管理人员变化,无法偿还的原因、资金来源等难以追清。

  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等,涉及范围广也是导致无法支付的原因之一。发生了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小编在大学期间学的是计入营业外收入,作为企业的利得计算当期利润。那么在税务上和会计处理一样吗?接下来为大家找不同。

  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所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作为企业的利得计入当期利润。

  涉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1项至第8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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