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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的会计处理及纳税申报等问题解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9/04/01 14:00:01 字体:

众所周知,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此项加计抵减政策发布后,咨询相关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等相关问题的会员特别多,老顾给大家汇总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加计抵减的会计处理

1、按规定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 (红字

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只需计提即可,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实际抵减应纳税额时: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银行存款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3、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借: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截止目前为止,并没有官方文件进行明确,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请继续关注后续财政部是否发文进行明确。

二、关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中的“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列次填报,本期实际抵减额最终会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中反映,第19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第19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三、其他注意事项

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

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3、计算公式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其中,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4、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进项税也可以作为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基数。

|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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