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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运输服务开始抵扣!看下这些注意事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9/04/10 15:20:44 字体: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需要注意的是:

1、如果取得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能抵扣进项税。

2、只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才可以抵扣进项税。

3、航空运输的电子客票行程单上的价款是分项列示的,包括票价、燃油附加费和民航发展基金,民航发展基金不能作为计算抵扣的基数。

4、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

5、客户的机票、火车票、职工探亲的机票、火车票等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

此外,在实务中,有些企业通过旅游公司代订差旅费机票、火车,多数旅游公司会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采用差额纳税,由于该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因此,有部分旅游公司拒绝把电子客票行程单给购票人,那这种情况下就会导致购票的企业就无法实现计算抵扣进项税。

这种情况下建议购票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与旅游企业公司沟通,让对方凭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把原件给购票企业,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

与此业务相关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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