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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南贸易港设立分公司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20/09/20 17:34:23 字体:

最近有会员咨询:总公司A设在北京,将二级分支机构B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司还有另一个二级分公司C设在重庆,该公司适用汇总纳税、就地分摊的政策,如何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所得适用 15%税率的优惠政策?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31 号)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 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的企业,仅将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纳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范围,设在自贸港以外的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业,仅就设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设在自贸港以外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十八条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第六条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二、政策分析

依据财税〔2020〕31 号的规定,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则设在自贸港以外的总机构A和二级分支机构C不纳入判断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六条规定,按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分支机构B和C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A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分支机构B和C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三、案例解析

总公司A设在北京,将二级分支机构B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司还有另一个二级分公司C设在重庆。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其中B分公司适用海南自由港15%税率优惠政策,同时总机构和C分公司适用税率均为25%。如何计算总公司和分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呢?

第一步:总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

第二步:计算各分公司分摊比例:

B分公司分摊比例=(B分公司营业收入/各分公司营业收入之和)×0.35+(B分公司职工薪酬/各分公司职工薪酬之和)×0.35+(B分公司资产总额/各分公司资产总额之和)×0.30=(600/1200)×0.35+(80/160)×0.35+(1400/2800)×0.30=0.5

C分公司分摊比例=(C分公司营业收入/各分公司营业收入之和)×0.35+(C分公司职工薪酬/各分公司职工薪酬之和)×0.35+(C分公司资产总额/各分公司资产总额之和)×0.30=(600/1200)×0.35+(80/160)×0.35+(1400/2800)×0.30=0.5

第三步:计算划分各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总公司分摊所得额=400×50%=200万元

B分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400×50%×0.5=100万元

C分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400×50%×0.5=100万元

第四步:计算不同税率地区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总公司应纳所得税额=200×25%=50万元

B分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00×15%=15万元

C分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00×25%=25万元

则,2019年度应纳所得税总额=50+15+25=90万元

第五步:向总公司和分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总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90×50%=45万元

B分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90×50%×50%=22.5万元

C分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90×50%×50%=22.5万元

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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