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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是如何规定的

2014-12-18 16:34 来源:肖宏伟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文件规定,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1年以上没有收回的,由企业统一做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单笔数额较小”如何界定?

  答:实际操作中,各省市都有规定,请大家一定要按照本地区规定处理。

  如: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9]82号)“四、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数额大小的具体量化问题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涉及的”单笔数额较小“,具体量化标准为:单笔数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应收款项确认为”单笔数额较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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