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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税率应税服务办理出口退(免)税规定

2015-01-06 13:36 来源:北京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对新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出口退(免)税有哪些规定?

  答:对新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自发生首笔零税率应税服务之日(国际运输企业以提单载明的日期为准,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企业以收款凭证载明日期的月份为准)起6个月内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按月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6个月内各月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在当月暂不办理退库,在第7个月将各月累计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办理退库。自第7个月起,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实行按月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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