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会计网校--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税务网校

企业财税会员更多服务>>

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税务网校 > 纳税辅导 > 其他税种 > 正文

融资租赁是否可以按财税〔2014〕62号办理出口退税

2015-01-19 13:42 来源:浙江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我公司为融资租赁企业,于2014年10月以前签订了融资出口货物合同,是否可以按照财税〔2014〕62号文件办理出口退免税?

  答: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第五条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可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补办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手续。

  因此,贵公司可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补办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手续。具体资料要求详见文件第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文件规定。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wcr
相关资讯:
办税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