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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在境内接受教育培训如何处理

2015-01-29 10:31 来源:广东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在内地接受教育培训,国际教育交流中心需要向香港主办方支付6万美金的教育培训费,国际教育交流中心是否需要到国税办理《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国际教育交流中心会从中国银行汇款到香港银行, 因为要先清缴税款才能汇出, 劳动在境内进行, 如果教育培训费要缴税, 请问应如何申报办理?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因此,如境内单位需向境外付汇,且符合上述情况的,则应在付汇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手续。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因此,上述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提供劳务所得,如依照上述规定确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不属于,则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上述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因此,非居民企业如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的,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如接受服务方属于上述指定扣缴义务人的范围的,应依照上述规定为该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因此,如属于上述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纳税人,且没有指定代理人的,需由境内接受服务方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如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则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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