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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附属设施如何交纳契税

2015-02-05 09:46 来源:天津地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其中:1.如果您购买的是一套普通住宅,附属设施与普通住宅是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即:1.5%;如果单独计价,则普通住宅按1.5%交纳契税,附属设施按3%交纳契税。

  2.如果您购买的是一套非普通住宅,附属设施与非普通住宅是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即:3%;如果单独计价,则非普通住宅按3%交纳契税,附属设施按3%交纳契税。

  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文件规定:一、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三、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2.《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6〕13号)文件规定:按照“契税条例”确定契税税率3-5%的幅度标准,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情况和城镇居民的承受能力,确定我市契税适用税率为3%. 3.《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及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津地税地〔2008〕45号)第二条规定:个人购买符合普通住房标准住房的,按照成交价格的1.5%征收契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暂按照成交价格的1%征收契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按成交价格的3%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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