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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代理进口现金付款问题

来源: 宁波国税 编辑: 2015/02/12 10:33:46 字体:

  问:我公司系外贸公司,代理进口一批,增票开给下游工厂,开票金额为30万元人民币,对方拿30万元现金到我公司,我开给对方收款收据,对方签字,这样做可以吗?

  答:国税发〔1996〕32号规定:一、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二、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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