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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工资申报个人所得税问题

2015-02-28 11:13 来源:厦门地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一、如果当月应发工资10000元(账上计提10000元),因资金原因实际只发8000元,留2000元在次年一起发,当月按10000元报税吗?二、如果在2015年2月,可以申报补发的2014年1月工资吗?

  答:补发工资是指工资发放单位因自身资金周转困难等特殊原因,将原应发放而未发放的部分工资,拖延至以后月份发放,请注意,补发工资的本质是企业偿付因拖欠工资而形成的负债。如果是由于考核等原因而发放的绩效类工资不属于补发工资范畴。个人取得补发“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如果补发的收入其所属月份支付单位有财务会计处理作为依据(如:账上做了计提),可以在“补发工资”界面进行明细申报。申报时税款所属期为实际补发放的月份。否则,应并入取得收入的当月按照“正常工资薪金所得”进行明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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