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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

2015-03-24 09:13 来源:宁波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我公司是核定征收企业,公司想处置固定资产轿车一辆,如何交纳增值税?是否减半征收?该车辆处置收入是否属所得税应税收入?

  答: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该车辆处置收入属于所得税应税收入。该轿车购入时如果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出售时按17%缴纳增值税;如果没抵扣,按3%减按2%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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