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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

2015-04-03 09:26 来源:广东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总公司在广州天河,分支机构在西安 都是去年2014年成立的,第一年不需要分配只需要汇总,第二年需要汇总分配申报,我想问,该怎么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因此,汇总纳税企业的总分机构应按上述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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