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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或委托加工酒和酒精的已纳消费税能不能扣除

2015-02-02 15:48 来源:广西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规定: 五、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规定:“四、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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