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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汇总征税”

2015-07-29 09:14 来源:国际商报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汇总征税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件大好事,那么,如何才能真正受益这项新政?向属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申请需要哪些条件?

首先,申请条件:申请企业应为一般认证及其以上的企业;必须开通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上一自然年的月均纳税次数不低于4次;向海关的申报符合规范要求,遵守海关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纳税及时等。

其次,申请在多个直属海关汇总征税的注意事项:企业应先向属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列明开通汇总征税的一个或多个直属海关。经海关评估通过后,企业即具有在全国所有口岸海关办理汇总征税的资格。随后,企业应向属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提交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保函受益人应包括企业属地直属海关,以及企业拟开展汇总征税业务的其他直属海关。

再次,“一份保函、全国通用”的前提条件:“一份保函、全国通用”有两个前提兼备条件:一是企业属地直属海关评估通过企业申请;二是银行保函的受益人包括企业属地直属海关,以及企业申请开展汇总征税业务的其他直属海关。企业应向属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提交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海关备案后生成总担保账户,自动在企业申请汇总征税的所有直属海关范围内通用。

此外,保函的使用要求:开展汇总征税的企业申报进出口时,选择汇总征税模式并录入已备案的总担保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总担保编号。

当然,如果企业违反海关规定也有相应惩处措施。企业存在欠税风险的,海关可以冻结企业的汇总征税总担保账户,暂停汇总征税。企业发生超期未缴税情事的,海关实行违规登记。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两次以上超期纳税或存在税收风险的,海关取消汇总征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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