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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优惠政策延续:预计税负降低

2016-05-03 10:59 来源:南京日报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某商业银行的财务张经理对于“营改增”给银行业绩带来的影响表示担忧,她向税务人员诉苦:“营改增”后,金融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6%,比之前营业税税率高出1%。同时,在营业税时代,我们的利息收入在合同确定的应付利息的当天即产生纳税义务,我们的一部分贷款在合同确定的结息日时还并不能取得相应的利息,甚至有的会超过3个月,形成不良贷款,本身压力就比较大。现在税率又提高了,如果还按照结息日缴纳增值税,银行税负压力将更重,业绩也会受到影响。

税务人员向她介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因此,“营改增”后,银行的贷款利息收入在缴纳增值税时可以扣除逾期90天以上的应收未收利息,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也将相应减少。同时,金融保险行业纳税人在营业税时代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营改增”后依然可以享受。

同时,由于增值税有进项抵扣,对银行等金融行业来说,在信息系统建设、企业管理、租金、水电等很多方面都可以取得进项抵扣,尽管增值税率为6%,较过去营业税率上升了1个百分点,但预计税负会有一定程度的下降。

张经理这才松了一口气,他表示:对企业来说,营改增后还有很多税收筹划的空间,回去后他一定要认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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