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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解答营改增热点问题:小微企业优惠及混合销售

2016-07-11 09: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722310】我们是一家从事酒店客房洗漱用品批发的小规模纳税人,同时还兼营酒店客房床上用品的清洗业务。营改增前,如果我们每月的销售额和营业额都不超过3万的话,可以分别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小微企业优惠。但是营改增后,我们从事的床上用品清洗服务也需要交增值税,那如果我们每月的销售收入和服务收入合在一起超过3万元的话,我们还能享受小微企业的免税优惠吗?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谢谢提问。4月19日,我们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文号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这个文件的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如果您提供洗漱用品批发取得的销售收入和提供床上用品清洗服务取得的服务收入分别不超过3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嘉和利蔡桂如】混合销售问题:如纳税人对混合销售行为已分开核算销售额的,可分别适用不同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混合销售是指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一项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对一项混合销售行为,无论是否分开核算销售额,均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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