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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税金扣除的问题

2016-11-16 16:43 来源:河南地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题】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扣除如何确定。

2016年5月后,我单位有五个项目,增值税认定:三个按简易计税方法,二个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而且还有异地的项目。交纳增值税是分不清项目的。

【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第十七条 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一条……

(三)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如果确实出现无法准确划分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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