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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查自行调整那些事儿

2017-07-10 15:28 来源:宁波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特别纳税调查自行调整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应引起纳税人的足够重视。

特别纳税调查自行调整是税务机关以风险管理为导向,鼓励企业在接受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之前进行自查补税的一项重要措施,主要目的是促使企业关注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管理等特别纳税调整风险。

税务机关通过实施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利润水平监控等手段,对企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发现纳税人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进行风险提示。纳税人收到特别纳税调整风险提示或者发现自身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自行调整补税。纳税人在自行调整补税时,应当填报《特别纳税调整自行缴纳税款表》。

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4号)不同,《办法》取消了 “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20日之内提供同期资料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的要求,同时明确,企业主动提供同期资料的,或者按规定不需要提供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资料的,其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的自行调整补税按照基准利率加收利息,进一步减轻了纳税人的资料负担。

当然,企业自行调整补税情况下,若发生以下两种情形,税务机关仍可以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一是企业自行调整补税不到位的;二是企业要求税务机关确认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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