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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否开专票

2017-07-25 14:11 来源:北京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实务问题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问题答复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购买方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了。

涉税提醒

提醒1:

纳税人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是否放弃减税,一旦放弃减税,36个月内不能再申请减税;

提醒2: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跟纳税人销售旧货不一样,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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