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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多少?有何特殊规定?

2017-11-03 16:18 来源:天津地税12366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5)财税字第143号)规定:“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二)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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