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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经营企业能否在国内其他省市办理涉税事务

来源: 浙江国税 编辑: 2017/11/15 17:17:11 字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7〕102号)文件规定,坚持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不变的原则,在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的前提下,为跨省经营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办税服务,2017年底基本实现跨省经营企业部分涉税事项全国通办。全国通办涉税事项采取“异地受理,内部流转,属地办理,办结反馈”的方式办理。纳税人按规定提供资料及委托授权书向受理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税务机关接收资料后,传递到属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可以选择申请邮寄或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办理结果(具体操作流程另行制定)。

全国通办的涉税事项范围确定为4类15项:

1.涉税信息报告类。具体包括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2.申报纳税办理类。具体包括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发包出租情况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扣缴报告。

3.优惠备案办理类。具体包括增值税优惠备案、消费税优惠备案、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根据税法规定由总机构统一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除外)、印花税优惠备案、车船税优惠备案、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4.证明办理类。具体包括完税证明开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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