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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规实施倒计时 这几点一定要看

2018-04-20 09:29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一、调整增值税税率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

1.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2.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3.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 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5. 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4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4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纳税人适用上述政策时需注意

(一)原适用17%的调整为16%、原适用11%税率的调整为10%,适用于所有行业纳税人。

(二)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8年5月1日前的,适用原税率,否则适用新税率。

二、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一)关于年应税销售额

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二)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2.除本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根据上述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作者:刘星(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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