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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生效的判决书能否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证据

2014-07-01 14:30 来源:厦门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我公司因原材料质量问题与购买方发生纠纷,经法院判决,我公司应一次性支付购买方赔偿金10万元。请问该判决书能否作为证据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七条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因此,依法生效的判决书可以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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