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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原始凭证如何计征房屋拍卖收入个人所得税

2014-08-08 08:47 来源:广东地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如果提供不了购房时的原始凭证,应如何计征房屋拍卖收入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的规定:“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比照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在房屋拍卖后缴纳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的同时,一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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