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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2014-08-15 09:58 来源:安徽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题:股权投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解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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